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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行政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2-17

           为了更好地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党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机关行政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一)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二)党支部对每位递交入党申请的同志,要指派专人在一周内找其谈话,以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由本人和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三)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机关行政党委将适时安排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培训,加强对其的理论培养和思想教育。

  (四)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内容包括:对党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学习心得,对国内外形势和重大事件的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思想状况。

(五)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

1、对党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掌握情况。

2、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从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工作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履行本职工作的情况。并将考察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上。同时,每学期把考察情况向机关行政党委汇报一次。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

(一)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发展对象的初步人选。

1、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初步人选。

2、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除听取入党联系人意见外,还须征求本部门领导和本部门其它非党群众的意见。

(二)对拟定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的基本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外调。

(三)党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上报机关行政党委批准,正式确定为发展对象。

(四)机关行政党委根据各支部提出的党员发展对象人选,研究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并于年初将发展计划上报组织部。若遇特殊情况,可于九月底前作微调,并把调整后的发展计划报组织部。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

  (五)党支部和机关行政党委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递交入党申请不满一年者一般不能发展。

  2、群众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3、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

三、发展对象的公示

  (一)根据《山西大学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各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发展中的公示工作。

(二)公示对象: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三)公示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公示时间为一周。

(四)公示范围、方式: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公示栏、张榜公示等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材料上须注明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邮箱、电话及办公地点、接待人等内容。

(五)公示内容:

1、公示对象个人基本情况;

2、公示对象学习或工作主要情况;

3、公示对象的入党联系人或介绍人。

(六)公示意见的处理

党支部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汇报,讨论确定处理意见。

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

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如实报机关行政党委研究决定。党支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反映问题者反馈处理意见,并做好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说明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的原因。同时,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密。

公示的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一)预备党员接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1、机关行政党委对各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全部符合要求的,发放《入党志愿书》。

2、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选定,也可由组织指定)。

3、入党介绍人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所规定的职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

4、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申请人思想政治及本职工作情况、党支部考察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情况、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3、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个人简历、履职情况、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等情况。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5、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6、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机关行政党委审议。支部发展党员大会可安排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三)预备党员的审查和审批

1、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机关行政党委。

  2、机关行政党委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安排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3、机关行政党委全委会应在三个月内开会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并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对批准新发展的党员机关行政党委要开出《预备党员批准通知书》,由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5、机关行政党委每年“七一”时组织新党员宣誓。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

  1、机关行政党委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等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必须参加机关行政党委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

  3、机关行政党委、党支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个别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至少半年讨论一次,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

(二)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及时向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应按时(一般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机关行政党委说明原因。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上报机关行政党委。

  (三)转正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小结;

2、入党介绍人汇报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态度;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5、支部大会讨论,着重讨论该同志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改正吸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时提出的缺点情况,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

  6、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内容: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表决情况,并及时报机关行政党委审批。

  7、机关行政党委应在三个月内及时召开全委会讨论、审批。

  8、机关行政党委开具《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党支部书记应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

  9、机关行政党委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等及时归入档案。

六、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一)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机关行政党委和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机关行政党委将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检查各党支部的组织发展工作,每年年底对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

  (二)机关行政党委将积极创造条件对党支部干部进行组织发展工作方面的必要的培训,机关行政党委和各党支部要确定专人管理有关档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三)机关行政党委和各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机关行政党委

                                                     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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